企業管治守則及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企業管治守則

年內,本公司已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內不時所載的守則條文(「《守則條文》」)(A.2.1 除外),並遵從其中所載大部份的建議最佳常規。

守則條文 A.2.1 — 此守則條文規定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有區分,並不應由一人同時兼任。主席與行政總裁之間職責的分工應清楚界定並以書面列載。

儘管守則條文A.2.1規定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有區分,並不應由一人同時兼任,但本集團目前之常規偏離此條文之規定。林龍安先生為本集團之主席,而同時兼任行政總裁。

經審慎考慮本集團的獨特歷史及本身業務及架構的發展,董事會決定採用此架構。林先生於地產管理項目擁有豐富經驗,負責本集團整體策略規劃及業務管理。董事會相信此架構能夠維持穩健及具效益的領導,確保具有高效率的決策過程,對本集團有所裨益。

此外,董事會由聲譽良好而且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組成,有助維持權力的平衡而毋須犧牲本集團領導之一致性。董事長作為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在董事會決策上並沒有別於其他董事的特殊權力。

為協助取得權力的平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和架構,由若干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組成之投資決策委員會、招標決策委員會、採購決策委員會及營銷決策委員會定期為業務日常管理之事宜進行會議,重大事項均經過完整、嚴密的研究和決策程序討論,以確保權力與權限之間有所制衡。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在符合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規定的提前下,任何有資格出席及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如欲推薦退任的董事或董事推薦的人士以外的人士於股東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股東向本公司遞交該等通知的最短期限將為至少七(7)天。遞交通知的期限由不早於該選舉的股東大會通知寄發後之日開始,及不遲於該股東大會日期前七(7)天結束。

以下文件需送達本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址(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49樓4905-06室) 交公司秘書收:

1. 其欲于股東大會上動議一項決議案選舉提名人為本公司董事的意向通知書,並於通知書上闡明該欲提名股東的姓名,其聯繫方式以 及其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數;
2. 被提名人已簽妥之通知書,證明其願意被提名;
3.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需予披露的被提名人的資料; 及
4. 被提名人同意其個人資料被披露的書面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