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守则及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企业管治守则

年内,本公司已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内不时所载的守则条文(「《守则条文》」)(A.2.1 除外),并遵从其中所载大部份的建议最佳常规。

守则条文 A.2.1 — 此守则条文规定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主席与行政总裁之间职责的分工应清楚界定并以书面列载。

尽管守则条文A.2.1规定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但本集团目前之常规偏离此条文之规定。林龙安先生为本集团之主席,而同时兼任行政总裁。

经审慎考虑本集团的独特历史及本身业务及架构的发展,董事会决定采用此架构。林先生于地产管理项目拥有丰富经验,负责本集团整体策略规划及业务管理。董事会相信此架构能够维持稳健及具效益的领导,确保具有高效率的决策过程,对本集团有所裨益。

此外,董事会由声誉良好而且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有助维持权力的平衡而毋须牺牲本集团领导之一致性。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在董事会决策上并没有别于其他董事的特殊权力。

为协助取得权力的平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和架构,由若干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之投资决策委员会、招标决策委员会、采购决策委员会及营销决策委员会定期为业务日常管理之事宜进行会议,重大事项均经过完整、严密的研究和决策程序讨论,以确保权力与权限之间有所制衡。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在符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提前下,任何有资格出席及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如欲推荐退任的董事或董事推荐的人士以外的人士于股东大会上参选本公司董事,须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股东向本公司递交该等通知的最短期限将为至少七(7)天。递交通知的期限由不早于该选举的股东大会通知寄发后之日开始,及不迟于该股东大会日期前七(7)天结束。

以下文件需送达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营业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49楼4905-06室) 交公司秘书收:

1. 其欲于股东大会上动议一项决议案选举提名人为本公司董事的意向通知书,并于通知书上阐明该欲提名股东的姓名,其联系方式以及其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数;
2. 被提名人已签妥之通知书,证明其愿意被提名;
3.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需予披露的被提名人的资料; 及
4. 被提名人同意其个人资料被披露的书面同意书。